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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郑玉鑫与盛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39号原告郑玉鑫。被告盛如明。委托代理人盛如华。原告郑玉鑫诉被告盛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玉鑫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如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玉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盛如明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鑫撤回对被告盛如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