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5069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某某,男,43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李某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