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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民初字第5069号

何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5069号 原告何某某,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某某,男,43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李某某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