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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751号

田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陈延风,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淑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862.5元。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