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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758号

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温州隆洁卫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温州隆洁卫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拟稿人:李晓忠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池江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隆洁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

法定代表人:钱恒凡,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隆洁卫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隆洁卫浴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8546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75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