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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74号

林启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林启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74号罪犯林启方,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0)甬奉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启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启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