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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32号

李萌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32号罪犯李萌,女,1968年2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咸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萌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