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邹奇伟、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奇伟,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六初字第487号申请人邹奇伟,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塘二路**号之一A首层。经营者司燕。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邹奇伟、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邹奇伟、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劳动合同纠纷,于2011年9月8日经三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邹奇伟、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于2011年9月8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于2011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邹奇伟6100元(该款含2011年7-8月份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等一切费用)。三、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按以上条款办理后,与邹奇伟解除劳动关系关系,邹奇伟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再向中山市三乡镇天锐螺丝厂追讨,并放弃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