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海丰县后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海丰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海丰县后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海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海法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海丰县后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卢佛光住所地:海丰县被起诉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克城职务:局长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起诉人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状,请求:l、依法撤销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军区海丰民兵高炮靶场位于后门用地有关信访情况的复函?;2、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补办涉讼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起诉人的第一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起诉人的第二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起诉人没有向被起诉人提出办证申请,被起诉人针对这个诉讼请求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基础。综上所述,起诉人所请求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受理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海丰县后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春英审判员 :马海波审判员 :郭利通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智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