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晶晶申请执行高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晶晶;高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晶晶。被执行人高翔。本院在执行李晶晶申请执行高翔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