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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晶晶申请执行高翔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晶晶;高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晶晶。被执行人高翔。本院在执行李晶晶申请执行高翔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