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00668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忠美,梁康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左忠美,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市亿万达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三村24楼1-5号,身份证号:340404196808020649。委托代理人:路建恒,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多银,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康淮,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淮南市人,系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掘进二区工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忠美与被告梁康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忠美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忠美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忠美负担。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