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上诉人李某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又于201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智审判员 张仲屏审判员 刘 琪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