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352-45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与向德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向德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352-458号原告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凤凰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97691-9。法定代表人翟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向德琼等107人。原告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德琼等107人劳动争议纠纷一百零七件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10元×107),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中山市鑫森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