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攀攀与李金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攀,李金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刘攀攀,男被告李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攀与被告李金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攀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攀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攀攀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申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