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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攀攀与李金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攀攀,李金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刘攀攀,男被告李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攀攀与被告李金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攀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攀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攀攀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申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