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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基钢诉安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钢,安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张基钢。被告安渊。本院在审理张基钢诉安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钢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基钢承担。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伟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