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基钢诉安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基钢,安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张基钢。被告安渊。本院在审理张基钢诉安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钢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基钢承担。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伟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