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毛欢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孙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欢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孙国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毛欢强。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吕家麒,总经理。被告:孙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欢强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孙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欢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茅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