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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19号 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宋家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金,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质,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邦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宗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代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太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先金、陈文质,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宗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脚手架工程施工租赁合同书》。合同中约有以下条款:一、工程地点瑶海工业园内;二、工程造价与计算:外架按本工程计算,贰十五元(不含税金),不在承包之内工程甲方(被告)另向乙方(原告)付给计时工资签单,工程完工按实际进行结算;三,材料管理:乙方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甲方材料保管员应如数验收签字认可,丢失由甲方负责,钢管按每米25元,扣件每支6元,16#槽钢每米150元。自外架拆完,剩余欠得材料在10天内归还及赔偿付款给乙方,否则甲方将自愿承担乙方租金到归还为止。租金标准为钢管每米每天0.02元,扣件0.01元;16#槽钢每米0.5元;四、付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1)货到第一车付押金贰万元,主体上三层再付五万元,主体封顶再付五万元,余款外架拆完一个月内全部付清。(2)外架08年7月13日开始搭设-08年12月13日开始拆架(承包期为五个月)。(3)如本工程外架超期,甲方将把每月综合租金在下月5号前付清。(4)外脚手架全部拆完,甲方必须在下个月和乙方办理结算单。(5)甲方没按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有权收取相应损失费用,同时每天应付进度款的千分之三利息。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可被告一再违约。原告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支付原告超期租金57021元(截止到2011年7月21日)及其后脚手架材料归还或赔偿完毕前的租金;3、赔偿原告丢失材料款61430元;4、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300元(截止到2011年7月28日)及其后实际支付完毕前的违约金;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有施工分工合同是事实,但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依据。1、工程款决算方面,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李朝俊向原告方出具的欠条实际是总工程决算单;2、我方丢失了一部分材料,原告方提供的四份入库单原告方未扣减;3、违约金方面,因我方已支付大部分款项,所以无需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脚手架工程施工租赁合同书》,合同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名称方桥新镇35#36#,、、、、三、工程造价与计算:外架按本工程计算,贰十五元(不含税金),不在承包之内工程甲方(被告)另向乙方(原告)付给计时工资签单,工程完工按实际进行结算;三,材料管理:乙方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甲方材料保管员应如数验收签字认可,丢失由甲方负责,钢管按每米25元,扣件每支6元,16#槽钢每米150元。租金标准为钢管每米每天0.02元,扣件0.01元;16#槽钢每米0.5元;四、付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1)货到第一车付押金贰万元,主体上三层再付五万元,主体封顶再付五万元,余款外架拆完一个月内全部付清。(2)外架08年7月13日开始搭设-08年12月13日开始拆架(承包期为五个月)。(3)如本工程外架超期,甲方将把每月综合租金在下月5号前付清。(4)外脚手架全部拆完,甲方必须在下个月和乙方办理结算单。(5)甲方没按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有权收取相应损失费用,同时每天应付进度款的千分之三利息。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进行了工程进度核算,核算到2009年9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总工程款145000元,其后被告支付了450000元,尚欠总工程款100000元。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原告钢管1176.2米,扣件675只,槽钢12.5米。后双方就工程款及材料费等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脚手架工程施工租赁合同书》、送货单及入库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进行了工程进度核算,核算到2009年9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总工程款145000元,其后被告支付了450000元,尚欠总工程款10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租金标准为钢管每米每天0.02元,扣件0.01元;16#槽钢每米0.5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超期时间为2008年12月23日至2011年7月20日,超期947天,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钢管1176.2米,扣件675只,槽钢12.5米。超期租金钢管22277.2元(0.02元×1176.2米×947天)、扣件6392.3元(0.01元×675只×947天)、槽钢345888.2元(0.5元×12.5米×947天)。被告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二、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超期租金57021元; 三、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丢失材料款61430元; 四、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0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被告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汪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