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民一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1146号原告赵某某,男,1955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51955********),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玉同,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30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保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玉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立仓镇原姚北村委会因公共开支需要向原告四次借款合计人民币9000元,当时立有借款借据,并口头约定了按照月息1%计算利息,2006年原姚北村与黄龙村合并成立新的黄龙村,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归还借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所欠借款9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四张,证明原立仓镇姚北村村委会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3、中共蒙城县立仓镇委员会文件,证明原姚北村与黄龙村合并成立新的黄龙村。被告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辩称:黄龙村是刚合并的村,对以前各老行政村的债务并不清楚,且黄龙村目前也没有钱还账。被告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没有向法庭提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1、2、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确认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立仓镇原姚北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00年5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2001年9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2002年1月27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2005年5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当时立有借款借据。2006年原姚北村民委员会与黄龙村民委员会合并成立新的黄龙村民委员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姚北村委会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合计9000元,立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姚北村撤并黄龙村,黄龙村民委员会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黄龙村民委员会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计算利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城县立仓镇黄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