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建强与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强,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成建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4727-2)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姚慧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建强与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建强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强撤回对被告宁波思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成建强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