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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武区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南屏与林中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南屏,林中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 批示局长批示院长 批    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武区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肖南屏,女,194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武汉压敏电阻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林中均,男,193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系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武区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中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中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南屏住房补偿金70,000元,租房损失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4元,执行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林中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36,900元,余款45,374元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中均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财产45,3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蕾审判员李红审判员张军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付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