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和福龙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福龙,男,白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原系永和豆浆北仑新大路店服务员,住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福龙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和福龙伙同和福青(已死亡)、和福虎、王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矸街道隆顺村袋底邱家,与喻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接群众报警后,指派民警江某2出警。江某2遂带领协警驾警车至该地。被告人和福龙等人见民警前来,逃进村中小巷。王某、朱某在无路可逃情况下,跳入河中,后在对岸被抓获。被告人和福龙与和福青、和福虎三兄弟见无法逃脱,则持棍棒击打追赶前来的民警江某2及协警俞某等人,在江某2表明身份、鸣枪警告后,三人仍继续持棍棒追打江某2。在此情况下,江某2开枪击毙和福青。被告人和福龙及和福虎见和福青被击毙,为图报复,用木棍、砖块猛击江某2头部、胸部数分钟。后因江某2昏迷,被告人和福龙、和福虎以为其已死亡,遂逃离现场。经鉴定江某2头部及口腔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11年3月8日14时40分许,云南省边防总队蛮云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一辆兰坪开往六库的中巴车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和福龙。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和福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江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和福虎的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福龙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行为罪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并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和福龙辩称,警察开枪击毙和福青时其不在场,之后其也没有殴打警察。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和福龙伙同和福青(已死亡)、和福虎、王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矸街道隆顺村袋底邱家,与喻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接群众报警后,指派民警江某2出警。江某2遂带领协警驾警车至该地。被告人和福龙等人见民警前来,逃进村中小巷。王某、朱某在无路可逃情况下,跳入河中,后在对岸被抓获。被告人和福龙与和福青、和福虎三兄弟见无法逃脱,则持棍棒击打追赶前来的民警江某2及协警俞某等人,在江某2表明身份、鸣枪警告后,三人仍继续持棍棒追打江某2。在此情况下,江某2开枪击毙和福青。被告人和福龙及和福虎见和福青被击毙,为图报复,用木棍、砖块猛击江某2头部、胸部数分钟。后因江某2昏迷,被告人和福龙、和福虎以为其已死亡,遂逃离现场。经鉴定江某2头部及口腔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11年3月8日14时40分许,云南省边防总队蛮云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一辆兰坪开往六库的中巴车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和福龙。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江某2(北仑公安局民警)陈述反映,案发当晚10点多,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本区新碶街道小隆顺有人打架,其遂与二名协警乘一号警车出警。后在新碶街道太河路与华山路交叉口,遇到驾驶一辆面包车的协警俞某等人,二辆车遂一起过去。他们到隆顺村袋底邱家后,因该地只有两个出口,他们遂兵分两路,俞某一组人到东边出口,他们一组人往西边出口。他们一组在西边出口停车后,前面几个人一看到他们就分二路逃了,其和二个协警去追其中二人,那二人跳进了河里,其遂安排协警到河对岸去抓捕,自己又去找俞某。途中,看到有三、四个人朝其冲过来,手上拿着长长的棍棒之类的东西,其一边高声警告“我们是警察,站住”,一边去拔枪,但他们还是举着棍棒朝其冲过来。其只得朝天鸣枪警告,后又朝他们脚下鸣枪,想阻止他们冲过来,一个弹夹(内有五发子弹)打完后,其又换上了一个弹夹。换弹夹过程中他们也冲到了,其一边换,一边躲他们的棍棒打,并往南退,后朝东转了个弯,跑了二、三十米,他们一直追着其打,其被迫朝着最近的那人击发,那人被打中后,倒了下去,其也被他们打倒在地,有二个人拿石块状的东西拼命往其头上、身上砸,并称要砸死其,其开始用双手护着头部,后就没有知觉了。当时其穿着短袖警服。2.证人俞某、赵某(系新碶派出所协警)的证言反映,案发当晚,他们着便装驾驶面包车出警时遇到江某2带了二个协警开着警车出警,警车没有鸣警笛,但闪着警灯,江某2和二个协警均身穿制服,就一起开车过去。后根据群众指点,他们和江某2一组人员兵分二路追赶。他们一组人员在一条小弄里行走的时候,突然有三个人冲出来,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铁棍,他们赶紧亮明警察身份,但对方仍然冲过来,他们遂分别往袋底邱和恒山路方向跑。后该伙人往俞某跑的方向追打,赵某遂又往俞某的方向追赶。俞某在跑的过程中遇到江某2,见江某2抓住了其中一人,那三人遂用手里的工具朝江某2砸,江某2大叫“我是警察”,但那三人仍不罢休,后江某2朝南跑,该伙人继续追打。俞某、赵某只能在后面跟着,跑了一段路,他们听到二声枪响,又跑了几步,又听到几声枪响,接着在一个转弯处,发现江某2用手捂住头坐在地上,后倒了下去,隔着几步远的地方,躺着一个人。他们跑过去扶江某2,另外二个人冲上来打,他们只得退后,那二人用砖头、铁管砸江某2的头部、胸部,并挥舞铁管不让他们靠近。后他们也用砖头砸那二人,支援的同事也赶到了,那二人遂逃离现场。后来,俞某看见有人从地上捡起一把枪,遂将枪拿走。3.证人袁某(系新碶派出所协警)的证言反映,案发当晚,其和江某2、协警冯浩得知老国贸花园对面的小隆顺有十多个人拿着钢管在打架,遂驾警车出警。途中遇到协警俞某等人,遂一起出警。后其和冯浩在河对岸把两个嫌疑人抓住,带至警车上由维稳中队的协警看管。此时,其听到几声枪声,就沿着弄里去找江某2,后其看到江某2倒在地上,警服上有很多血迹,嘴上还流着血,其上前叫了几声,他也没反应。4.证人喻某的证言反映,案发当天,其在酒后因琐事与一伙云南人发生争执,该伙人召集人员持械对其进行追打等事实。5.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反映,案发当晚,他们跟着和福龙兄弟三人持械追打四川人,后和福龙的一个哥哥又要用砍刀去打烧烤店的老板,被劝开后回到住处。和福龙兄弟因害怕四川人报复,整理了行李离开暂住房,并准备了砍刀、铁棍和木棍等工具。他们快走到大路口时,看见一辆警车(车顶有警灯)开过来,离他们十来米处停下,他们遂分头逃跑,他们俩往右跑,和福龙三兄弟往另一个方向跑,后他们俩发现前面是河,就跳下了河,游到对面,被对面的警察抓住了。6.证人段某的证言反映,和福虎等人和四川人发生纠纷的过程及警察到现场后,抓住了两个跳到河里逃跑的人;在弄堂里面,一个警察躺在地上,满头是血,已经不会说话了,旁边有一把枪,他把枪捡起来交给了“老邱”。7.证人邱某、刘某的证言均反映,案发当晚,先是数声枪响,过了一会儿,又有数声枪声。证人邱某的证言还反映其出门后,只见俞某站在路口,想冲上去,但被扔过来的砖头挡住;后其觉得安全了,就走到路中间,看见一个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倒在屋旁,手里的枪掉在地上,旁边三四米远处还有一人倒在地上,他把枪交给了俞某。8.证人徐某的证言反映,和福虎等人和四川人发生纠纷的过程及警察追赶云南人过程中,先是数声枪响,过了一会儿,又有数声枪声;证人徐某的证言还反映云南人离开暂住房时携带刀、木棒等工具;在弄堂里,听到警察在吼;后来,看见一个警察侧躺在地上,不远处躺着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两个男子拿着砖头在跟另外几个“警察”对砸;那两个男子去扶躺在地上的男子,发现他死了,就拿砖头砸躺在地上的警察,开始那个警察还叫了几声,后来就没有声音了;那两个男子当时叫“死了一个,还有一个在,你们过来呀”,这样僵持了一段时间后逃跑等事实。9.证人吴某的证言反映,案发当晚,住在隔壁的几个云南人和在他店里吃烧烤的四川人发生过争吵,后云南人还用刀架在他脖子上威胁他不要乱说。10.证人田某的证言反映,他们听说喻某被一伙云南人砍伤的事实。11.同案犯和福虎的供述反映,其与和福青、和福龙因琐事与四川人发生打斗并把四川人打跑后,因害怕出事,就回到出租房拿起行李准备离开,快走到马路路口时看到一群人朝他们走过来,于是就分头跑了。他们三兄弟朝一个方向跑,跑了一段路后发现前面是围墙,于是又返回去,和福青跑在前面,其与和福龙跟在后面。在逃跑时碰到几个人叫他们站住,随后和福青跟其中一人发生了厮打,那人开枪将和福青击倒了,其想为和福青报仇,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向那个开枪的人冲过去,并抡起砖头朝那人头上猛砸,那人被其砸倒在地后,其还在用砖头砸那人的头部和胸部直到那人不动了才停手。这时旁边还有人想冲过来,也被其用砖头砸退了,之后其就逃走了。和福虎还称,在和福青被击倒后,和福龙就已经跑掉了,和福龙没有打过警察。12.被告人和福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和福青之前与开烧烤店的四川人因琐事发生过争执。案发当晚,其在新碶小夜市打台球时接到和福青的电话,称又与那帮四川人打起来了,其就带着朱某、王某回到暂住处,会同和福虎、和福青一起将四川人打跑了,其在打斗中还从对方手中夺下了一把砍刀,事后将砍刀给了朱某。不久,其发现其他人都在逃跑,其也跟着和福虎、和福青沿着一条小弄逃进了一个院子,由于没有出路,三人又沿原路返回去,和福青拿着木棍跑在前,其与和福虎跟在后面,旁边还跟着一个警察。跑到转弯的地方时,和福青和那个警察打了起来,其与和福虎跑到前面去了,这时其听到枪响,转过身来看到和福青说了声“快跑”后就倒在地上,其去抱和福青时,他已经不会动了。那个警察也倒在地上,和福虎就捡了砖块去打那个警察,一边砸还一边喊“打死你”。其也捡了砖块去打那个警察。这时有人跑上来,其就过去把他们打退了,回来后看到和福虎还在用砖块打那个警察的头部。和福虎叫其快跑,其叫和福虎一起跑,他说不跑了,其就跑到北仑体育馆那里,过了几分钟,和福虎也跑过来了。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现场的情况及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弹壳7枚,弹头6枚、子弹1发,牙齿及指甲等物品。14.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技鉴(2010)01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和福青左胸部有二处弹头射入创口,至背部及左肩胛部形成贯通性枪弹创,左胸第三、四肋间创口与左肺上叶创道、左肩胛部创口相贯通,左胸第五、六肋间创口与心脏、膈肌、肝脏、右肺下叶、右背部创口形成贯通创等;和福青系被枪弹击中左胸部致心脏贯通创引起心脏泵功能瞬时完全衰竭而死亡;现场发现的6个弹头中的4个严重变形,不具备鉴定条件,其余两个和现场7个弹壳均为送检枪支(江某2持有)所发射。1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江某2被击伤经治疗后,遗留头部伤疤11.2厘米,部分牙齿缺损,其头部及口腔损伤程度为轻伤。16.公安民警王海斌出具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接警到达现场后,从俞某处扣押手枪一把(内无子弹)、空弹匣二个。17.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经证人赵某辨认,确认被告人和福龙是打江某2的其中一人。18.抓获经过、押解经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和福龙的身份情况及和福龙于2011年3月8日被云南警方抓获的事实。19.本院(2010)甬仑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和福龙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为实施报复,与和福虎一起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和福龙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对于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和福龙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和福龙关于其没有殴打警察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