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顺旺与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旺,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陈顺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成素。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连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被告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继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旺与被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顺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顺旺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