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帅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帅成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原54栋)。法定代表人:王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细莲,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帅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