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栓仓。被告季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俊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栓仓,被告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初九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致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1月生一男孩季某甲。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和我发生矛盾,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于2010年7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人劝解原告撤诉,在近一年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仍和以前一样,不关心原告,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又极不尊重我的人格,我和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因此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季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好着。被告不体谅家里的困难,家里的事比较多,他承担不了就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07年冬天相识,2008年正月初九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11周13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2008年11月初九生男孩季某甲。原告诉称被告对他不关心,在家里无故争吵打骂她,对孩子不关心等,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0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原告的陪嫁物有双缸洗衣机一台,25寸海尔彩电一台,8条被子12个单子、一个毛毯、一个台灯。本案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夫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对在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应及时沟通化解。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