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娄文鹏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娄文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碑执字第0047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法定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娄文鹏,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莲湖区洒金桥**。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娄文鹏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娄文鹏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57420.25元,诉讼费1236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