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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少青与施柏俊、马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少青;施柏俊;马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孙少青,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被告:施柏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马曙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青诉被告施柏骏、马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少青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孙少青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孙 雪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