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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海潮与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潮,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初字第1200号原告:沈海潮,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007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学苑花城。法定代表人:周恩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潮与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潮撤回对被告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沈海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