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北京建昌电线电缆厂与韩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昌电线电缆厂,韩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北京建昌电线电缆厂。法定代表人:于建昌,厂长。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枫竹园1区33号别墅楼。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长江。被告韩志辉。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昌电线电缆厂与被告韩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昌电线电缆厂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