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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委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星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星,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委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范星。被执行人王成。申请执行人范星与被执行人王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衢柯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星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星于2011年7月14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金融系统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委第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