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阿民初字第3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