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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阿民初字第3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多洋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