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72号申请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其湘,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卫,男。被申请人朱铭,男。申请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深坪贰劳人仲案(2011)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一公司提起申请称,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贰劳人仲案(2011)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天一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不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违反法定程序,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天一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朱铭所出具的离职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朱铭已明确表示已经领取在天一公司处工作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对该证据置之不理,在裁决之时也对该证据漠然视之,甚至在裁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天一公司有提交过该份证据,完全无视该份证据的存在,对该份证据没有进行质证、认证,因而该案的审理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此外,朱铭作虚假陈述,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朱铭在天一公司处工作时平时是没有加班的,休息日的加班时间也是极少的,这依据天一公司所提交的朱铭签名的工资表完全可以确定。但朱铭却陈述每月只休息一天,每天上班115小时。而仲裁员无视天一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律及朱铭在天一公司处工作时间的实际情况,就武断的适用工作时间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规定,采信朱铭的虚假陈述。并且朱铭在2011年4月24日就离职,但是在裁决书中还认为天一公司应当支付朱铭2011年4月25日的工资,由此可见该份裁决缺乏公正性、严谨性。再结合朱铭在天一公司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朱铭所签名的领款单(领款单已明确体现朱铭的加班费数额及基本工资数额,完全可以确定朱铭的加班费)、出具的离职声明,完全可以确定天一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朱铭的全部劳动报酬。被申请人朱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调查。本院认为,天一公司提交《领款单》上有朱铭签名确认,本院对《领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领款单》上注明”3月份工资2000元(含加班费405元),4月份工资1600元(含加班费486元)”,说明双方均认可朱铭存在2011年3、4月份加班的事实。在双方均认可朱铭有加班事实的前提下,劳动者的考勤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在本案中,天一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并无朱铭签名,朱铭亦不予确认,仲裁裁决因此认定应由天一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采信朱铭主张的加班时间适用法律正确。天一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由该公司承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天一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忽视公司方提交的《离职声明书》,对该证据没有进行认证,因此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仲裁裁决未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并非程序违法。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院审查范围。天一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一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朱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综上,天一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一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