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卫朋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卫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卫朋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卫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郑卫朋同邱飞飞、邱应龙、邱伟、严大佐、税东阳(三人已判决)、严鹏涛、邱冲(二人另案处理),在陕科大旁绿化带中预谋抢劫后共同寻找作案对象,后行至陈阳寨转盘市疾控中心西100米处时,邱伟把路过行人刘昌武拦住后拉到路边与严大佐、税东阳、邱飞飞、郑卫朋五人共同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抢走被害人刘昌武中天牌手机一部(价值278元)和现金30余元。手机已追退被害人。被告人郑卫朋于2011年7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卫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领条、被害人刘昌武的陈述、同案人邱伟、严大佐、税东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卫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卫朋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卫朋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卫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