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67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TJSG-10标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TJSG-10标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70号原告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号。法定代表人乐贵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TJSG-10标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号。负责人王学军。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高令旗。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TJSG-10标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项目部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管片止水材料购销合同,嗣后向被告项目部数次发货,供货完毕后一次开具了七张发票,被��项目部接受了原告的数次发货,并且完全使用并未提出异议,但被告项目部并未给付相应价款。2011年2月14日的公函确认,被告项目部共欠原告733615元货款未付。被告项目部属被告中铁三局在西安的部门单位,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拖欠的合同货款733615元,并承担违约金79109元,共计812724元。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中铁三局的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合同履行地系西安市港创管片厂,该厂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291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