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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姚向东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姚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向东,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幸福北路**号*号楼*层**号。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姚向东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向东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息71676.95元,诉讼费729.5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