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42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多次动手殴打我,被告还有赌博恶习。2001年5月有了女儿之后,被告对我态度更差,被告开矿走了之后只给我们母女留一点生活费,不够花。2011年5月15日晚,我将被告从麻将场叫回,被被告又打了一顿。现双方夫妻感情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赌博已彻底破裂,故我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判由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50000元。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于1994年1月3日登记结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发生打架总要问个原因,原告骂我,也打过我。我以前做错了,以后会慢慢改。近一个月,我在家给原告正做思想工作,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就其辩解观点,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于1993年认识恋爱,1994年1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多年夫妻关系尚好,2001年5月14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甲。2002年以后因被告常年在巡检山上开矿,回家较少,对原告母子生活照顾不周,致原告不满。2011年农历5月15日晚,被告回家后在麻将场打牌,原告去将被告叫回,双方在家即发生吵闹,被告又一次打伤原告。原告受伤后,遂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期较长,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现原告提出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经常赌博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有异议,原告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属实,故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诚意,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尤其是被告,克服其缺点,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三锋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