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20-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冯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韩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