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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20-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冯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韩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