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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祝芝芬与黄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芝芬,黄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7号原告:祝芝芬,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告:黄国兵,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芝芬与被告黄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为由,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芝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祝芝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代���记员赖芒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