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刚等与陈祥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刚,张桂福,张加利,张占兰,陈祥升,刘飞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461号申请人张刚。申请人张桂福。法定代理人张刚。申请人张加利。申请人张占兰。被申请人陈祥升。被申请人刘飞燕。申请人张刚、张桂福、张加利、张占兰因与被申请人陈祥升、刘飞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祥升和刘飞燕共同所有的两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祥升和刘飞燕共同所有的两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