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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0年12月双方因被告患有生育方面疾病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且与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3月23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态度坚决。原告称离婚主要原因系双方性格不和及被告不能生育。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自己虽患生育方面疾病,但现在正在治疗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患有生理方面疾病,现在积极治疗中,仍有治愈的可能。原告以此为由,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慎,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