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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沈公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沈公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公平。2011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公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公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公平至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441弄18号101室院子内,盗走被害人申丽平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助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58元。2、2011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公平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院北侧(南江洲路与浦锦路路口)新陈行派出所工地在建办公楼内,盗走电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元。后在同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公平再次至该工地在建办公楼西侧××棚处,盗走电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8元。3、2011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公平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星公路西侧(江柳路1号)上海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区1号宿舍楼东南角处,盗走电机1部,价值人民币416元。4、2011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沈公平至嘉善县罗星街道证大东方名嘉14幢2梯101室凌刚租房处,以翻窗的方式进入后,盗走硬壳中华牌香烟15包(价值人民币630元)、佳能牌SX210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2435.3元)、振华欧比16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元)、金狮牌保险箱1个(价值人民币280元)、24K黄金手链1条(重30.06克,价值人民币9619.2元)、24K黄金手链1条(重56.19克,价值人民币17980.8元)、24K黄金项链1条(带鸡心吊坠,重28.73克,价值人民币9193.6克)、24K黄金项链1条(重3.02克,价值人民币966.4元)、18K黄金钻戒1枚(上嵌钻石,总重7.75克,价值人民币8000元)、24K黄金戒指1枚(重8.94克,价值人民币2860.8元)、24K黄金戒指1枚(重5.15克,价值人民币1648元)、G750金钻戒1枚(上嵌钻石,总重4.12克,价值人民币4500元)、纪念牌1块,合计价值人民币58264.1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凌刚陈述,证人杨丽娜、陈永潮、路平财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公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156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类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沈公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公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