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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5日22时40分,被告人金某驾驶辽H×××**/H0XXX挂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5km+750m处时,与在第三车道和应急停车带上因故障停车的冀B×××**/BKBXX挂车左后侧相相刮后车辆失控,又与冀B×××**/BKBXX挂车左前侧及左前侧车下驾驶员被害人张宝印相刮,随后辽H×××**/H0973挂车冲出右侧护栏板掉入右侧护坡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辽H×××**/H0973挂车上货物受损,辽H×××**/H0XXX挂车驾驶员被告人金某、乘车人卫东敏受伤,冀B×××**/BKBXX挂车下驾驶员被害人张宝印死亡及部分路产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宝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张某的证言;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庆松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