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大榕与被告赵力、王小虎、黄震、崔鹏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大榕,赵力,王小虎,黄震,崔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闫大榕,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赵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王小虎,男,1970年6月4日出生。被告:黄震,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崔鹏,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大榕与被告赵力、王小虎、黄震、崔鹏房屋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大榕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大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大榕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