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杰仓诉尹有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仓,尹有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杨杰仓,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尹有明,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杰仓诉尹有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尹有明给付杨杰仓人民币73336.62元,由尹有明负担诉讼费17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尹有明互负连带责任。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自觉履行案件款73336.62元,及诉讼费17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陇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敏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