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高成城、髙某丙、髙某乙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髙某甲,髙某乙,髙某丙,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髙某甲,男,汉族,系张某之子。申请执行人髙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张某之公公。申请执行人髙某丙,女,汉族,系张某之婆婆。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司机。申请执行人张某、高成城、髙某丙、髙某乙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赔一案,依据(2010)周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张某已领取案件款5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除法院查封车辆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子第1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