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明诉被告刘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明,刘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黄金明,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宗光,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猪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明诉被告刘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宗光已经偿还债务、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