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与江礼全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江礼全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谢碧贞,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谢秀容,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谢桂蓉,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谢秀群,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庆,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礼全,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定波,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与被告江礼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礼全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撤回对被告江礼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碧贞、谢秀容、谢桂蓉、谢秀群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