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屈汉纪与熊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屈汉纪;熊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屈汉纪。被告:熊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汉纪与被告熊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汉纪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704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