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髙某某与被执行人巩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髙某某,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髙某某与被执行人巩某某离婚一案,依据(2010)周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髙某某已领取案件款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巩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