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震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何震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栋。委托代理人周志中。被告何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何震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