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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小录与李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录,李运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87号原告:张小录,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运增,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录诉被告李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录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录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小录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