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小录与李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录,李运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87号原告:张小录,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运增,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录诉被告李运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录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录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小录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