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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嘉锡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陕西嘉锡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0683号原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26号。执业许可证号26101198340069056。法定代表人段明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翠云,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陕西嘉锡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陕西嘉锡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62.5元,其余26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婷 百度搜索“”